金融領域腐敗社會危害性大,腐瀆交織危害更為突出。一些金融領域腐敗案件背后的失職瀆職問題,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觸目驚心,必須嚴肅懲處。實踐中,金融領域失職瀆職往往錯綜復雜,有的被調查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和產生的危害結果都不單一,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并存的現象也一定程度存在,如何區分并準確定罪,值得研究
基本案情:姜瑋,男,200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浙江省桐鄉市濮院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桐鄉市財政局黨委書記、局長,桐鄉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國企重大項目投資。2015年7月,時任桐鄉市財政局黨委書記、局長的姜瑋,主導成立某政府產業基金。該基金成立過程中,姜瑋通過向負責審核基金管理
誡勉的性質和影響期等問題探析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同時,多部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均規定了誡勉。如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問責條例第八條、紀委工作條例第
收受汽車作為受賄的一種方式較為常見。實踐中,受賄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賄人兩輛車,且在收受新車時歸還了舊車,對于這兩次行為如何定性,受賄數額如何計算,存在不同認識。某局局長張某接受企業主王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承攬方面為王某企業提供幫助。2019年9月,張某收受王某所送價值41萬元的A轎車一輛。2021年9月,王
實踐中,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為并非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39條第3項列舉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情形外,其他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應的具體條款進行黨紀政務處分。現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