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為并非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39條第3項列舉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情形外,其他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應的具體條款進行黨紀政務處分。現將“兩大類”“16小類”問題適用的黨紀政務處分條款歸納如下,供大家參考(注:《黨紀處分條例》和《政務處分法》全文及條規具體內容請點擊文中規定名稱或對應條款查看):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類型 | 《黨紀處分條例》 | 《政務處分法》 | |
1.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造成嚴重后果 | 第122條 另第50條 第112條 第113條 第116條 第117條 第133條等 條款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本質特征,均可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 第39條第3項 | |
2.在履職盡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嚴重影響高質量發展 | |||
3.在聯系服務群眾中消極應付、冷硬橫推、效率低下,損害群眾利益,群眾反映強烈 | |||
4.文山會海反彈回潮,文風會風不實不正,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給基層造成嚴重負擔 | |||
5.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 | 違規收送名貴特產類禮品 | 第88條 第89條 第103條 | 第34條 |
違規收送禮金與其他禮品 | |||
6.違規吃喝 | 違規公款吃喝 | 第103條 第106條 | 第35條第3項 |
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宴請 | 第92條 第101條第2款 | 第34條第2款 | |
7.違規操辦婚喪喜慶 | 第91條 | 第33條第一款第2項 | |
8.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 第104條 | 第35條第1項 | |
9.公款旅游以及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旅游活動安排 | 第92條 第105條 第108條第1款第1項 第131項 | 第34條第2款 第35條第3項 | |
10.違規配備使用公車 | 第90條 第107條 | 第35條第2項 | |
11.樓堂館所問題 | 第109條 | 第35條第2項 | |
12.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 | 第106條 | 第35條第2項 | |
13.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 | 第103條 | 第35條第3項 | |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 第92條 第93條 | 第34條第2款 | |
15.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 第93條 | / | |
16.領導干部住房違規 | 第100條 | 第35條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