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形態運用 | 適用情形 | 處理方式 | |
第一種形態 |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 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輕微違紀違法問題; 存在一般違紀違法問題,但具有免予?不予處分等情形 | (1)談話提醒 |
(2)批評教育 | |||
(3)責令檢查 | |||
(4)誡勉 | |||
(5)其他批評教育類處理 | |||
第二種形態 | 輕處分、組織調整的成為違紀違法處理的大多數 | 存在一般違紀違法問題;
違紀違法問題嚴重但具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 | (1)黨內警告 |
(2)黨內嚴重警告 | |||
(3)警告 | |||
(4)記過 | |||
(5)記大過 | |||
(6)降級 | |||
(7)停職檢查 | |||
(8)調整職務 | |||
(9)責令辭職 | |||
(10)免職 | |||
(11)其他組織調整類處理 | |||
第三種形態 | 重處分、重大職務職級待遇調整的成為少數 | 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 (1)撤銷黨內職務 |
(2)留黨察看 | |||
(3)開除黨籍 | |||
(4)撤職 | |||
(5)開除 | |||
(6)降職 | |||
(7)解除人事或勞動關系 | |||
(8)改組或解散黨組織 | |||
(9)其他重大職務職級待遇調整類措施 | |||
第四種形態 | 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 存在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 | (1)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后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2)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雙開”處分 |
重要創新成果
《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 經驗的決議》在總結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時指出,黨堅持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嚴起來。
“四種形態”貫穿著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理念和具體要求,蘊含著多數與少數、量變與質變、嚴管與厚愛、懲治與挽救等深刻的辯證法,為管黨治黨提供了標尺,是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的重要創新成果。隨著實踐的發展,對“四種形態”的內涵和體系建設不斷加深理解和健全完善。
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黨內監督條例》第七條將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中央黨內法規。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第四十條將“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其中。
2018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監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了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處置職責的多種方式,體現了“四種形態”在監察工作中的運用。
2018年10月,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五條新增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與《黨內監督條例》的相關規定一致。
2019年1月,施行的《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2021年12月,出臺的《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適用情形作出細化,將每種形態的處理方式具體化。
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將第四十條第二款在第一種形態中增寫了“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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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五條在第一種形態中充實“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第四種形態的表述更加精準。第十九條中增寫對“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給予第一種形態處理,以及對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具體情形。
2024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四種形態”作出全面規定,是對“四種形態”的具體化、規范化、制度化。
統計指標體系
2024年10月10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共設置4類27項統計指標,對2016年12月9日《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設置的5類56項指標進行了精簡優化。新的統計指標體系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舊的同時廢止。
法條鏈接
2021年《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圍繞實現黨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后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一)黨員、干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二)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并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三)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四)黨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黨章》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202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五條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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