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務處分的匹配適用
對于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既違反黨紀又違反法律的行為,應當匹配適用黨紀、政務處分,具體分兩類情形:
一、應當給予輕處分的情形
1.一般而言,在已達到懲戒目的和效果的情況下,在給予黨紀輕處分時,可不再同時給予政務輕處分。
2.對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輕處分時,可不再同時給予黨紀輕處分。
3.為準確區分責任輕重、體現懲戒效果,也可考慮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可以與政務警告或者政務記過處分匹配適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可以與政務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處分匹配適用。
二、應當給予重處分的情形
1.受到黨紀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重處分。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處分的,應當與政務撤職處分匹配適用;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與政務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匹配適用;對于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應匹配給予其撤職處分。
2.對擬給予撤職處分的黨員干部,應按照擬給予其黨紀重處分的不同檔次,即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和開除黨籍等四檔,由輕及重,區別對待,分別提出降低至少一個至四個職務層次的建議。降低職級的幅度應當綜合考慮職務層次和職級之間的對應關系,調整后的職級一般應當為調整后相應職務層次所對應的最低職級。對適用從寬或者從嚴把握情形的,可以少降或者多降一至二個職級。
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中的黨員干部擬給予黨紀重處分并提出降低職務、崗位、職員等級等建議時,參照執行。
對不是黨員的公職人員擬給予撤職處分的,根據其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參照執行。
3.對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不適用政務重處分的公職人員,可不再給予其政務處分,而是依照相關規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責令辭職、依法罷免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