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觀點在我國,行賄罪與受賄罪既可能是對向犯,也可能是獨立犯罪,因而具有雙重性,但不可能是共同犯罪。首先,我國刑法不處罰為謀取正當利益的單純行賄行為。在這一立法例中,對單純行賄行為也不可能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否則就形成明顯不公平的現象,導致處罰的不均衡。就此而言,受賄罪與單純行賄不可能形成共同犯
【內容提要】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中間人實施的是非真實的經營活動,仍利用職權為其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雙方形成了中間人“在前臺找機會”、國家工作人員“在后臺利用職權謀利”、雙方共享收益的模式。此時,雙方已經具備共同犯罪的特征,應認定為二人構成共同受賄,將全部獲利認定為受賄數額,而非僅將
基本案情:曲某,曾任A市B區C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B區開發建設中心黨組書記、主任,B區委辦公室主任、區保密辦主任,B區政府副區長等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6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以祝賀曲某到B區開發建設中心任主任為由,春節前送給曲某2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受賄罪。2013年至20
【內容提要】針對黨員干部收受煙酒滅失的違紀問題如何認定,屬于監督執紀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穿透式審查,準確把握違規收受禮品與正常禮尚往來的本質區別,同時在認定收受的煙酒滅失的違紀所得數額時,要注重查核其價值是否明確,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簡單以購買價或者市場價等一概而論,努力
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近日召開會議指出,黨中央決定,自2025年全國兩會后至7月在全黨開展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制定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抓黨的作風建設的突破口。八項規定一子落地,作風建設滿盤皆活。新征程上,我們必須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的
近年來,公職人員充當掮客并收受好處行為時有發生,這類案件中,一般涉及請托人、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等,在某些情況下,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互不隸屬、制約,雙方僅曾有一面之緣或接觸較少,但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仍然接受請托完成謀利事項,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屢禁不止,擾亂國家財經管理秩序,存在腐敗隱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增寫第三十條第二款,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單列一款予以強調。實踐中,與“小金庫”相關的違紀行為比較復雜,分三種情況予以討論。一、如何認定處理單純設立“小金庫”行為根
【案例簡介】A公司為國有礦石冶煉企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B公司為A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職能是對外銷售A公司加工生產的金屬制品(市場上供不應求),乙為B公司總經理。2012年,私營企業C公司向B公司采購金屬制品。乙想到甲的妻子丙實際控制D公司,如果讓D公司作為中間商從B公司購進金屬制品再轉售C公司,既滿足C公司采購需
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圍繞健全風腐同查同治機制,將“以反腐懲惡清障礙”作為全面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的重要舉措,作出系統部署。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反腐不停步,懲惡不手軟,聚焦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聚力攻堅,持續糾治群眾身邊“蠅貪蟻腐”,堅決割除腐敗毒瘤,為改革發展清障護航。以反腐
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深入推進風腐同查同治作出戰略部署,強調要堅持正風肅紀反腐相貫通。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圍繞健全風腐同查同治機制,將“以嚴明紀律強保障”作為全面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的重要舉措,作出具體部署。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