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效判決對違法犯罪黨員給予紀律處分:
1.辦理程序。紀檢機關可以不再辦理立案手續,可不再進行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見面;由監督檢查部門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黨紀政務處分意見,按程序移送審理。
2.違紀事實的表述。紀檢文書可直接引用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
3.紀律條規的適用。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而不是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來確定條規的適用。
4.量紀標準。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施行后,有黨員身份的公務員被判單處罰金的,應一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以上黨紀政務重處分,不再必須“雙開”。
對違法犯罪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注意的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中共黨員,A市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
2016年2月,法院經審理,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二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判決書載明:2006年12月至2013年11月,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下屬企業負責人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李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60萬元。2008年5月,張某違反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在下屬公司改制過程中違規審批,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
分析意見
對給予張某黨紀處分時如何適用紀律處分條款問題,A市紀委案件審理室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違反了組織紀律;張某違反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在下屬公司改制過程中違規審批,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違反了工作紀律。張某的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以前,應依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其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應依據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關于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經研究認為,根據生效判決對違法犯罪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辦理程序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24年6月廢止)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對已經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的移送紀檢機關的案件,由審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2019年《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對象,一般不再履新立案程序,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給予政務處分的意見,移送案件審理部門辦理。對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辦理立案手續”。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需要對監察對象給予政務處分的,可以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給予政務處分的意見,按程序移送審理。對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依法辦理立案手續”。
結合本案,A市紀委依據法院判決書給予張某黨紀處分,不需進一步調查,應由該市紀委審理室直接受理,提出處分建議并按程序呈報審批(應由監督檢查部門提取有關材料,依據生效刑事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相應黨紀政務處分意見,按程序移送審理),無需再辦理立案手續。
鑒于此類案件相關違紀違法事實已被司法認定,不進行違紀違法事實見面亦不影響對被審查調查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在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前,可不再與被審查調查人進行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見面。
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決定對被審查調查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相關監督檢查部門直接提取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如發現除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行為外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按程序直接或者轉交審查調查部門立案審查調查,并進行違紀違法事實見面,再一并作出處理。
關于違紀事實的表述
對于根據生效刑事判決給予黨紀處分,審理文書可直接引用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結合本案,違紀事實部分表述為“經審查,根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張某存在以下受賄犯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問題”,并根據判決文書對違紀事實予以概述。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把標題“違紀事實”表述為“犯罪事實”,這是不妥的,未體現紀法分開。
關于紀律條規的適用
《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202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關于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2018年《條例》第三十一條、2023年《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于2024年12月廢止)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于2023年11月廢止)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并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因此,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施行后,有黨員身份的公務員被判單處罰金的,應一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以上黨紀政務重處分,不再必須“雙開”。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2018年《條例》第三十二條、2023年《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情形。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2018年《條例》第三十二條、2023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后,可直接依據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張某開除黨籍處分。
量紀標準小結
對于黨員犯罪后追究其黨紀責任:
1.應當開除黨籍的三種情形:(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2.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的三種情形:(1)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3)因犯罪被單處罰金刑的。
3.一般應當開除黨籍的情形: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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