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系某局駕駛員,編外合同制員工,但一直在該單位行政科從事車輛管理、車輛維修費報銷等行政事務。某日,張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
判斷是否屬于監察對象,可以從是否具有“公職”和“實際從事公務”2個層面來把握。具有“公職”的監察對象主要指依據其身份、編制、崗位職責等確定的監察對象,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
根據《政務處分法》的有關規定,對此類監察對象的職務違法行為和非職務違法行為(比如酒駕、嫖娼),均可給予政務處分?!皩嶋H從事公務”的監察對象指雖不具有“公職”,但實際從事公務的人員。此類監察對象,又分為2種:一種是長期實際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此類監察對象的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均可給予政務處分;另一種是臨時從事公務的人員,此類監察對象在沒有履行公務職責時,其行為一般不會被視為與行使公權力相關的行為,因此對其非職務違法行為,監察機關不宜立案調查處理,原因在于以下2點:一是臨時從事公務的監察對象身份是變化的,一旦其不從事公務,則不具有監察對象的身份。如高校教師參與招投標,該高校教師本不屬于監察對象,僅因其臨時參與招投標工作,即臨時從事公務,才被認定為監察對象,其監察對象身份與招投標工作緊密相關。法律法規對該類人員的規范,主要限于其依規依紀依法參與招投標工作,而其他道德操守方面的規定則與其他普通高校教師的規范要求無異。因此,監察機關不必對臨時從事公務的監察對象的非職務違法行為進行處置,而應交由任免機關、單位進行處理。二是不具有“公職”但長期實際從事公務的監察對象,因其具有特定的身份或固定的崗位,故而在一定時間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可以從日常的廉政教育到監督檢查等多個方面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而且,由于社會大眾公認此類人員是“公家人”,其行為無論是職務違法行為還是非職務違法行為都會影響“公家”的形象。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職務違法行為和非職務違法行為均應當進行處置?! ?/span>
對于案例1中的張某雖未列入黨政機關人員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長期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實施的非職務違法行為是否可受政務處分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此類人員長期穩定從事公務,監察機關可以對其日常監督管理,除編制身份外,該類人員的行為身份,社會對其看法、期待,與公務員并無差異,監察機關對其實施的非職務違法行為可以給予政務處分處理。具體來說,根據《政務處分法》的規定,該類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